驱逐出境、遣返及
慕尼黑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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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里收到了一份驱逐令。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发来的一封信,通知庇护申请被驳回。一份注明具体日期的遣返通知。一位熟人半夜从初次收容中心打来电话,说警察就在门外。 身陷此类境地的人往往来不及多想——然而,接下来的24到72小时内,将决定迫在眉睫的驱逐是否会变成既成事实,驱逐令是否会维持或被推翻,以及是否还能及时依据《居留法》第60条主张驱逐禁令。 自1987年以来,KLAMERT & PARTNER律师事务所一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作为慕尼黑的外侨法专业律师,我们协助客户针对驱逐令进行辩护,在面临驱逐风险时依据《行政诉讼法》(VwGO)第80条第5款申请临时法律保护,主张依据《居留法》(AufenthG)第60条享有的驱逐禁令, 在慕尼黑行政法院针对外国人管理局提起的诉讼,以及在慕尼黑行政法院(在庇护案件中)针对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提起的诉讼,此外还协助向巴伐利亚州内政部困难案件委员会提出申请。 支持德语、英语、乌克兰语、俄语、葡萄牙语服务——通过我们的法律顾问德尼斯·奥西彭科(Denys Osypenko),我们提供乌克兰语和俄语的初步咨询;案件的法律代理工作由持证律师马库斯·克拉默特(Markus Klamert)、马克·弗雷(Marc Frey)和约翰内斯·戈茨(Johannes Goetz)负责。初步评估免费。紧急情况下,数小时内回电。
在慕尼黑,何时需要聘请专门处理驱逐出境、遣返或保护措施的律师?
驱逐出境、遣返和保护措施是外国人法中那些法律程序最直接影响人生抉择的领域——是留下还是离开,是与家人同去还是独自离去。对委托人而言,这意味着:这很少涉及抽象的法律问题,而几乎总是关乎具体的生存问题。我们深知这一点——因此会以特别迅速且有条不紊的方式受理该领域的委托。
作为慕尼黑的一家专门从事外国人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我们主要处理以下四类典型案件:第一,面临即将被驱逐出境的情况——即当慕尼黑外国人管理局(KVR,鲁珀特街11号)下达了附有驱逐威胁的离境令时。第二,收到驱逐令时——需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必要时向慕尼黑行政法院 (巴伐利亚街30号)提起诉讼。第三,在庇护程序中收到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的驳回决定后——向慕尼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通常会根据《行政诉讼法》(VwGO)第80条第5款提出紧急申请。第四,在迫在眉睫的强制执行情况下——当驱逐出境即将发生且必须审查保护措施时,包括向巴伐利亚州困难案件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慕尼黑,此类紧急情况通常涉及三个政府部门:作为外国人法律措施发起方的慕尼黑外国人管理局、负责执行事宜的上巴伐利亚政府中央外国人管理局,以及在庇护事务方面负责的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这些部门之间的协调流程并不直观——我们通过正在处理的委托案件了解这些流程,并始终如一地加以运用。
来自我们的实务案例——在面临被驱逐出境威胁时向慕尼黑行政法院提交紧急申请
来自我们的实务案例:一位乌克兰委托人,其(在战争爆发前提交的)庇护申请已被驳回,并在根据《居留法》第24条转为该状态后收到了离境通知,她在预定的驱逐日期前几天向我们求助。 当天,我们便根据《行政诉讼法》(VwGO)第80条第5款向慕尼黑行政法院提交了紧急申请——同时依据《居留法》第60条第5款主张禁止驱逐出境(鉴于战乱局势,其祖国可能面临不人道待遇)。法院裁定该诉讼具有暂缓执行效力;驱逐出境未被执行。
我们不得不对该案件进行匿名处理——依据《联邦律师条例》(BORA)第6条(新版)——其背后的逻辑表明:在面临驱逐出境威胁前的24至72小时内,若当事人聘请了律师代理,则依据《行政诉讼法》(VwGO)第80条第5款,其确实有机会阻止驱逐令的执行。若无律师代理,这一救济途径实际上几乎总是会失败。
“面对即将到来的驱逐出境,决定性因素是小时,而不是天。 如果有人在晚上10点给我们打电话,说警察明天凌晨4点就要来,那么他只有整整一个晚上来起草一份提交给慕尼黑行政法院的紧急申请。我们正是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而预留了处理能力——对于我们客户群中的紧急案件,我们会在数小时内回电,即使是在非办公时间也是如此。这不仅仅是服务,而是有效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
— 马库斯·克拉默特,律师兼KLAMERT & PARTNER创始人
什么是驱逐出境?——《居留法》第53条及以下条款概述
驱逐是指当局下达的命令,要求外国公民必须离开德国——且在许多情况下,在特定期限内不得再次入境。 驱逐出境的相关规定载于《居留法》第53条及以下条款。这是外国人管理局的一项裁量决定,在作出该决定时,需权衡外国人的居留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害关系(《居留法》第53条第1款)。这种权衡可通过律师提出异议——而这正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切入点。
“ ausgewiesen”是什么意思——定义
被驱逐出境是指外国事务管理局通过正式决定,责令某人必须离境的情况。驱逐出境将终止合法居留许可,并触发离境期限。未自愿履行离境义务者,可被强制遣返。 驱逐通常还包括一项期限有限的入境和居留禁令(《居留法》第11条)——通常为两至五年,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期限会更长。

驱逐出境——当局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驱逐出境?
如果外国人的居留危及公共安全和秩序、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其他重大利益,外国人管理局有权将其驱逐出境。 实际上,最常见的驱逐情形包括:被判处超过一定刑期的刑事罪行、违反《麻醉品法》(BtMG)以及被认定为威胁公共安全者。但在每种具体情况下,当局都必须权衡各项因素——包括居留时间、家庭纽带、融入社会的表现、健康状况以及子女情况。
驱逐出境的含义——法律后果概述
- 根据《居留法》第51条第1款第5项,居留许可失效。
- 强制离境,并设定离境期限(通常为七至三十天)。
- 根据《居留法》第11条作出的入境和居留禁令——为期限性禁令,期限自离境或被驱逐出境之日起算。
- 在申根信息系统(SIS)中的登记——在整个申根区均有效。
- 可能丧失已获得的权利(定居许可、欧盟长期居留许可)。
“驱逐”的同义词——实践中的术语
在日常用语中,“驱逐出境”有时会被与相关概念混淆:遣返(通过国家措施强制执行离境义务)、引渡(根据刑法将某人移交至另一国)以及拒入境(在边境拒绝入境)。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属于四种不同的法律情形——我们将在初步咨询中为您厘清您的具体情况属于哪种情形。
被驱逐出德国——哪些人会受到影响?
原则上,任何外国人都可能被驱逐出境——包括长期居留者、持有定居许可者或与德国公民结婚者。 免于驱逐的保护程度是分级的:居留时间越长、在德国的家庭纽带越紧密、融入社会的表现越突出,对公共驱逐利益的要求就越高(《居留法》第55条)。对于有德国家庭成员或存在应受保护的重大利益的人员,将适用特殊的保护规定。
什么是驱逐出境?——《居留法》第58条及以下条款概述
驱逐出境是指国家强制执行离境义务的行为——即强制终止未自愿离境的外国人的居留。 《居留法》第58条及以下条款对驱逐出境及其程序作了规定。驱逐令是确立离境义务的法律行为,而驱逐出境则是实际的强制执行行为。
什么是驱逐出境——定义
当应离境人员未自愿离境,且已收到设定合理期限的离境警告时,即实施驱逐出境(《居留法》第59条)。实际上这意味着:外国人管理局将发出附有期限的驱逐出境警告;若期限届满时该人员仍未离境,当局可下令执行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程序本身由主管的警察或执法机关执行——通常包括护送至机场、移交机组人员,并遣返至原籍国或第三国。
驱逐外国人——具体涉及哪些人?
必须离境的外国人,若其离境义务已可强制执行,且其驱逐出境未因法律或实际原因而被暂缓,则可被驱逐出境。 常见情形包括:庇护申请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的人员;被驱逐出境且离境期限已届满的人员;居留许可已失效的人员;在个别情况下,还包括涉及严重刑事犯罪的人员。
谁有权下令并执行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的裁决由主管的外侨管理局作出——在慕尼黑即为KVR。在庇护案件中,驱逐出境的警告通常会与联邦移民和难民局(BAMF)作出的驳回决定一并发出。驱逐出境的执行工作由主管的警察或执法机关负责——在巴伐利亚州,较复杂案件的执行权限归属于上巴伐利亚政府中央外侨管理局。 警方护送工作由联邦警察(针对机场遣返)或州警察(针对境内押解)负责。
在什么情况下驱逐出境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即使是一项本身可执行的离境义务,也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会导致驱逐出境。如果根据《居留法》第60条存在驱逐禁令——例如因为在目的地国面临政治迫害、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风险,或者因为患有在目的地国无法得到适当治疗的严重疾病——则该驱逐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此外,如果目的地国不签发旅行证件或身份尚未查明,驱逐实际上也是不可行的——在这种情况下,驱逐将被暂停,并根据《居留法》第60a条颁发暂准居留许可。
驱逐出境与强制遣返的区别——简明扼要
在实践中,“驱逐”与“遣返”的区别常被混淆——这在咨询过程中经常引发对概念的疑问。 从法律上讲,两者的区分非常明确:驱逐是指依法下达的离境义务命令(根据《居留法》第53条及以下条款由外国人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遣返则是国家对该离境义务的强制执行(根据《居留法》第58条及以下条款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实际上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自愿离境,驱逐出境程序可以不以强制遣返告终。如果因其他原因存在离境义务——例如庇护申请被驳回或居留许可失效——则可在未事先作出驱逐出境决定的情况下实施强制遣返。 因此,驱逐出境与强制遣返的区别不仅在于术语本身,更在实践中决定了可采取的程序途径:针对驱逐出境决定,可提出异议和提起撤销诉讼;针对具体的强制遣返,可提出紧急申请并寻求临时法律保护。
第三项相关措施是拒绝入境:该措施在边境实施,即在外国人进入联邦领土之前(《居留法》第15条)。从法理上讲,这并非终止居留,而是阻止入境——在法律上,其效力优先于驱逐和遣返。
紧急援助保护措施——面临被驱逐出境的风险时
“保护措施”是针对即将发生的或已下达的驱逐令可采取的法律手段的统称。这些措施包括向行政法院提出紧急申请、主张驱逐禁令,以及向特殊困难案件委员会提出申诉。 在紧急情况下,选择正确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采取行动——几乎总是决定着后续事态的发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0条第5款提出的临时法律保护
阻止驱逐令执行的最重要手段,是依据《行政诉讼法》(VwGO)第80条第5款向慕尼黑行政法院申请临时法律保护。实际上这意味着:当行政机关下达驱逐令后,法院可以裁定诉讼具有暂缓执行效力或恢复其暂缓执行效力——从而暂停驱逐程序,直至本案诉讼作出裁决。 前提是:本案在实体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较大,或者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存在特别紧迫的情况。在实践中,我们通常会在数小时内提交此类申请——慕尼黑行政法院针对紧急案件设有相应的值班机制。

根据《居留法》第60条主张禁止驱逐出境
- 《居留法》第60条旨在防止将人员遣返至可能面临政治迫害、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国家(《居留法》第60条第1款和第5款),或存在对人身、生命或自由造成重大具体危险的国家(《居留法》第60条第7款)。 该规定还涵盖在目的地国无法得到适当治疗的严重疾病。我们针对每一起委托案件,都会审查是否存在禁止驱逐的实质理由——并依据德国外交部发布的最新局势报告、联合国难民署(UNHCR)和国际特赦组织的报告,以及具体的医学鉴定报告来支撑我们的论点。
巴伐利亚州特殊困难案件委员会——人道主义特殊困难案件的最终裁决机构
如果所有法律途径均已用尽,向巴伐利亚州内政、体育和融合部下属的“特殊困难案件委员会”提交特殊困难申请,可能是获得在德国居留权的最后机会。 若存在紧迫的人道主义或个人原因,特殊困难委员会将向内政部长建议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居留法》第23a条)签发居留许可。典型情况包括:长期居留且已完全融入社会、有在德国接受学校教育的学龄儿童、患有在原籍国无法治疗的严重疾病等。 该申请需遵循特定格式且程序要求严格——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融入历程证明、学业成绩证明、医疗证明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的报告,为您准备特殊困难情况申请材料。
教堂庇护——在极端特殊情况下寻求庇护的途径
“教堂庇护”并非一种法律概念,而是一种事实上的保护机制:教区允许一名被要求离境的人员暂时在其场所内居留——通常作为过渡措施,以便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重新审查该案件。联邦移民与难民局及各州内政部已与主要教会达成程序性协议,在严格限制的范围内容许“教堂庇护”。 我们提供关于将“教堂庇护”纳入整体策略的咨询服务——包括在何种情况下将其作为过渡措施较为合理,以及如何将其与其他保护措施相结合。
“容留”作为事实上的居留权
根据 《居留法》第60a条规定的暂准居留,仅是暂时中止遣返——它并非居留许可,而是对暂时无法实施遣返的确认。 从“暂准居留”状态出发,有多种途径可通向合法居留:针对融入良好的青少年和年轻人的居留权规定(《居留法》第25a条)、可持续融入(《居留法》第25b条)、机会居留权(《居留法》第104c条)。我们将与委托人共同评估,在具体个案中哪些途径是可行的。
来自我们的实践——巴伐利亚州困难案件委员会——周密的准备工作
来自我们的实务案例:一个有三个在德国出生的孩子的家庭,在庇护申请经长期审理后被最终驳回,此后一直处于暂准居留状态,他们向我们咨询巴伐利亚州特殊困难案件委员会是否仍是可行的选择。我们准备了包含以下材料的完整文件包,提交了特殊困难案件申请: 三名子女的学校成绩单(含平均分)、母亲患有慢性疾病的医生证明、学校、幼儿园及家庭医生的推荐信,以及父亲在慕尼黑某体育协会从事志愿活动的证明。特殊困难委员会提出了建议;主管机构根据《居留法》第23a条签发了居留许可。
我们不得不对该案例进行匿名处理——依据《联邦庇护法》(BORA)第6条新版规定——其背后的逻辑很明确:特殊困难案件委员会是根据记录完整的融入历程来作出裁决的。仅凭一封信件申请特殊困难认定的人,获批前景渺茫;而提交完整材料包的人,则有切实的获批机会。
收到驱逐令——向慕尼黑行政法院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
驱逐令是外国人管理局下达驱逐决定的正式文件。该文件通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并附有邮政送达回执——除驱逐命令外,还包含入境和居留禁令的期限、离境要求以及驱逐威胁。 该决定必须说明理由;理由中应体现当局行使的裁量权。而律师恰恰可以针对这一裁量理由提出异议。
异议与撤销之诉——程序途径
针对驱逐令,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提起撤销诉讼——具体取决于各州的法律规定。 在巴伐利亚州,针对外国人管理局的行政行为,通常应直接向慕尼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起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个月)。由于驱逐令具有立即执行效力,因此该诉讼通常会根据《行政诉讼法》(VwGO)第80条第5款一并提出临时法律保护申请。

我们在针对驱逐令进行辩护时会审查哪些内容
- 实质合法性——驱逐出境的构成要件是否已满足?若涉及刑事定罪:是否构成《居留法》所指的严重犯罪?
-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管部门是否已将所有相关因素纳入考量?包括居留时间、家庭纽带(特别是与德国公民或德国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融入社会的表现以及健康状况。
- 相称性——以所选形式(驱逐期限、禁止入境期限)实施的驱逐是否符合相称性原则?
-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6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享有的保护——对于有德国籍家庭成员的家庭,或已在德国长期居留且与当地社会紧密融合的家庭,宪法和公约中的保护条款将予以适用。
程序瑕疵——听证程序存在缺陷、未说明理由、送达错误。
来自我们的实务——刑事判决后的驱逐令——作为杠杆的裁量权权衡
来自本所的实务案例:一位在德国长期居留且妻子为德国籍的委托人,在被判处监禁后,收到了慕尼黑外国人管理局签发的驱逐令。 该局主要依据刑事判决作出了自由裁量决定——却未充分考虑以下事实:该委托人在慕尼黑居住已逾十五年,婚姻中育有一名未成年德国籍子女,且在服刑期间已成功完成了治疗。 我们向慕尼黑行政法院提起了撤销诉讼,并根据《行政诉讼法》(VwGO)第80条第5款提出了紧急申请。 法院恢复了暂缓执行效力——认为该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说明存在疏漏,因为未充分考量《基本法》第6条(婚姻和家庭的保护)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权利)。
我们不得不对该案进行匿名处理——依据《联邦行政诉讼法》(BORA)第6条新版规定——其背后的逻辑表明:在驱逐令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裁量决定是主要的争议焦点。我们对每份决定书都进行审查,以确认行政机关是否确实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而非仅仅片面强调公共利益方面的驱逐理由。
“在驱逐令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决定是主要的争议焦点。 我们审查每一份决定书,以确认当局是否确实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而不仅仅是片面强调公共利益方面的驱逐理由。在慕尼黑行政法院的许多案件中,法院因裁量理由存在疏漏而撤销了驱逐令。这并非与当局争议的终结,但能争取到时间——而在居留权领域,时间往往是最关键的变量。”
— 马克·弗雷,律师,专攻行政程序及在慕尼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
根据《居留法》第60条规定的禁止驱逐——何时驱逐在法律上不被允许
- 《居留法》第60条是德国居留法中关于禁止驱逐的核心规定。该条款旨在防止应离境人员被驱逐至其可能面临迫害、酷刑、不人道待遇或重大具体危险的国家。该条款分为若干款,每款均规定了不同的保护级别和适用条件。
《居留法》第60条第1款——受迫害者保护
- 《居留法》第60条第1款保护那些在目的地国因种族、宗教、国籍、政治信仰或属于特定社会群体而面临迫害风险的人员。 该规定落实了《日内瓦难民公约》和《欧盟难民资格指令》的实质性标准。在庇护程序中,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通常会一并审查该条款;在居留权程序中,如果无法提出或已无法再提出庇护申请,则可单独援引该条款。
《居留法》第60条第5款——依据《欧洲人权公约》享有的保护
- 《居留法》第60条第5款援引了《欧洲人权公约》——特别是该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当遣返至目的地国可能导致该国存在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待遇时,该规定即适用。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非国家行为者实施迫害、面临非国家行为者施加的暴力威胁,或目的地国存在极端人道主义状况的情况下。
《居留法》第60条第7款——因病禁止驱逐出境
- 《居留法》第60条第7款规定,若存在对人身、生命或自由造成重大具体危险的情况,则可免于被驱逐出境。在实践中,尤其相关的情况包括:在目的地国无法得到适当治疗的严重疾病——从重度糖尿病、肿瘤疾病到存在自杀风险的精神创伤。 主张该权利需提供详细的医疗证明,其中须明确说明治疗需求、药物可获得性以及具体的危险状况。
主张权利的程序
根据《居留法》第60条规定的禁止驱逐条款,将在庇护程序中由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进行审查。若未(再)提交庇护申请,可向外国人管理局主张禁止驱逐——必要时可同时提交暂停驱逐的申请(《居留法》第60a条)。 在紧急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VwGO)第80条第5款,可向慕尼黑行政法院提交申请,一并审查驱逐禁令事宜。我们将通过提供最新情况报告、医学鉴定报告以及必要时国际人权组织的报告,协助您准备相关主张。
来自我们的实务经验——因健康原因禁止遣返——举证责任
来自本事务所的案例:一位来自西非国家的委托人,其庇护申请已被最终驳回,她患有伴有并发症的重度糖尿病。当局依据《居留法》第60条第7款,以“原则上其祖国可获得胰岛素”为由,驳回了基于健康原因提出的禁止遣返申请。 我们根据主治糖尿病专科医生的详细意见书准备了重新申请材料——其中具体说明了所需药物、持续随访的必要性,以及医疗供应不足可能导致的可预见健康后果。 此外,我们还提交了德国外交部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该国特定胰岛素制剂实际可获得性的最新报告。慕尼黑行政法院最终依据《居留法》第60条第7款批准了驱逐禁令。
我们不得不对该案例进行匿名处理——依据《联邦行政程序法》(BORA)第6条新版规定——其背后的逻辑非常明确:在因健康原因禁止遣返的情况下,决定性因素在于医疗意见书的内容实质。笼统的证明是不够的;关键在于对用药情况、病情随访以及在目的地国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具体信息的说明。
难民与庇护事务律师——在庇护程序中及申请被拒后的代理服务
在慕尼黑,寻求难民律师协助的人,大多数情况下会面临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在庇护程序中收到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的驳回决定,或者在庇护程序结束后被终止居留权。 在KLAMERT & PARTNER律所,我们作为外侨法业务重点领域的一部分,专门处理庇护和难民案件——特别注重基于事实、以证据为依据的辩护。

庇护律师——收到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决定后的起诉期限
在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作出驳回决定后,提起诉讼的期限为自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若申请显然缺乏依据,该期限甚至仅为一周。诉讼期限不予延长。对于紧急案件,我们在接受委托后数小时内即向慕尼黑行政法院提交庇护诉讼——若该决定可立即执行,则同时申请临时法律保护。
庇护法——基本原则
庇护权的核心在于提供免受政治迫害的保护——这一权利在《基本法》第16a条中作为宪法权利予以确立,并在《庇护法》(AsylG)中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具体化。 此外,还有根据《日内瓦难民公约》授予的难民身份(《庇护法》第3条)、辅助保护(《庇护法》第4条)以及国家层面的驱逐禁令(《居留法》第60条第5款和第7款)。 庇护程序由联邦移民和难民局(BAMF)负责办理——其慕尼黑分部位于博舍特里德大街(Boschetsrieder Straße)。若对驳回决定不服,可向慕尼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获承认的难民——相关权利
根据《庇护法》第3条被认定为难民的人,将依据《居留法》第25条第2款获得居留许可。获得难民身份伴随着多项重要权利:无需语言证明即可申请家庭团聚、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难民旅行证件,以及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三年后可获得定居许可。 获得附带保护资格的人员(《庇护法》第4条)同样根据《居留法》第25条第2款获得居留许可,但部分权利有所不同——特别是家庭团聚受每月配额限制(《居留法》第36a条)。
庇护程序中的律师费——您需要了解的内容
庇护程序中的律师费依据《律师报酬法》(RVG)规定收取——庇护程序中的诉讼标的金额由法律明确规定。若经济上确有困难,可申请诉讼费用援助(参见本页第10节)。我们提供免费的初步评估——即使在诉讼时效较短的紧急案件中,我们同样提供此项服务。
提供乌克兰语和俄语咨询服务——德尼·奥西彭科
在KLAMERT & PARTNER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一位名叫Denys Osypenko的法律专业人士,他能够用乌克兰语和俄语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Denys Osypenko来自乌克兰,拥有法律专业背景。他并非根据德国法律获准执业的律师——这一澄清在法律上至关重要(符合《律师法》规定),其实际含义是: 涉及驱逐出境、遣返及保护措施等领域的乌克兰语或俄语委托案件,均由已获执业许可的律师马库斯·克拉默特(Markus Klamert)、马克·弗雷(Marc Frey)和约翰内斯·戈茨(Johannes Goetz)负责处理。致外国事务管理局(Ausländerbehörde)和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的信函、向慕尼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以及紧急申请,均仅由已获执业许可的律师签署。
在居留权方面,这带来了一项实际优势。那些根据《居留法》第24条在慕尼黑居留、且收到离境通知或驱逐令的乌克兰委托人,希望用母语了解案情及可选方案。 讲俄语的委托人通常来自多个国家——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色列——他们面临着各不相同的国内状况,有时还涉及与迫害相关的事实。在此情况下,语言沟通同样至关重要,因为对案情进行精准的陈述,是提出禁止驱逐申请和庇护诉讼的基础。
具体流程如下:您可用乌克兰语或俄语向我们描述您的案件——无论是通过电话,还是在海默兰大街37号的首次面谈中。丹尼斯·奥西彭科会系统地记录案情并进行法律分析。 案件将由一名持证律师负责;涉及驱逐出境和遣返领域的案件,通常由马库斯·克拉默特(Markus Klamert)或马克·弗雷(Marc Frey)负责。语言支持虽不能单独解决任何个案——但它能确保翻译不会成为障碍,并让您理解律师的行动,特别是在分秒必争的情况下。
“在面临被驱逐出境风险的案件中,语言并非一种舒适因素,而是获得有效法律保护的先决条件。那些需要描述在祖国遭受迫害情况的人,必须用母语来表达——而不是用学校里学的那种‘近似英语’。 我的工作是首先用乌克兰语或俄语进行沟通——并联合执业律师克拉默特、弗雷和格茨,在数小时内确定下一步的具体行动。如果是紧急情况,就向慕尼黑行政法院提交紧急申请;如果是特殊困难案件,则向巴伐利亚州内政部准备并提交特殊困难申请。”
— 德尼·奥西彭科,法律从业者(未获德国执业许可),提供乌克兰语和俄语客户服务
费用与法律援助——庇护程序及诉讼程序中的律师费
涉及驱逐出境、遣返及保护措施的委托案件往往属于紧急案件——且委托人通常因经济原因无力预付高额律师费。我们在免费的初步评估中会透明地讨论费用问题,并协助核查是否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寻求庇护者的律师费及庇护程序
庇护程序中的律师费依据《律师报酬法》(RVG)的收费标准确定——案件标的金额由法律规定为固定数额(《律师报酬法》第30条,目前为5,000欧元)。据此,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及参加庭审将产生相应的诉讼费用。 律师费总额通常在低四位数范围内——具体金额取决于诉讼时长和案件工作量。若当事人经济困难,可申请诉讼费用援助。
庇护程序中的诉讼费用援助——谁有资格申请?
如果诉讼具有充分的胜诉前景,且申请人根据其个人和经济状况无法承担诉讼费用或只能分期支付,行政法院将批准诉讼费用援助(PKH)(《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结合《行政诉讼法》第166条)。 诉讼费用援助申请应与起诉书一并提交,并附上关于个人和经济状况的说明。在大多数庇护诉讼中,我们都会一并提交诉讼费用援助申请——若获批准,律师费将由国库承担。
针对难民及庇护法领域的诉讼费用援助
即使针对外国人管理局的决定(如驱逐令、撤销居留许可)提起诉讼,也有资格申请诉讼费用援助。其条件与庇护程序相同:具有充分的胜诉希望且经济上确有困难。 胜诉前景的门槛并不高——简要审查即可。这使得即使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也能确保获得律师代理。
不符合PKH资格的委托案件的律师费
如果既不适用PKH,法律保护保险也不提供保障,我们将商定一份个性化的收费协议。在委托前,我们会就费用问题进行透明的沟通。在紧急情况下,即使尚未最终达成收费协议,我们也会先受理紧急申请——待迫在眉睫的危险解除后,再按常规程序签订委托协议。
“在涉及庇护和驱逐出境的案件中,律师费问题通常是继‘能否留下来’之后,当事人最关心的第二个问题。 我们对此高度重视。在我们的许多委托案件中,法律援助是常态而非例外——我们准备法律援助申请时,投入的精力与准备起诉书本身一样。对于经济拮据的当事人而言,获得法律听证的权利并非理所当然,而是取决于申请材料的质量。”
— 约翰内斯·格茨,律师,专攻与外国人法相关的行政程序
您在慕尼黑的移民法律师的工作流程——四个步骤
1. 免费初步评估——紧急情况可在数小时内完成
请向我们说明您的情况——可通过电话 089 540 239 0、联系表单,或亲临海默兰大街 37 号。若情况紧急(例如未来几天内面临被遣返的风险,或收到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决定后上诉期限即将届满),我们将在数小时内与您联系,即使在非办公时间也是如此。 支持语言:德语、英语、乌克兰语、俄语、葡萄牙语。此阶段服务免费。
2. 查阅案卷与制定策略
接受委托后,我们将立即向主管机关——慕尼黑外国人管理局、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行政法院——申请查阅案卷。 我们将审查案件事实、裁量理由、程序流程及证据情况。在此阶段,我们将制定辩护策略:提出异议或直接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VwGO)第80条第5款提出紧急申请,主张禁止驱逐出境的权利,并在必要时提交困难情况申请。
3. 诉讼代理——提起诉讼、申请紧急救济、申请特殊困难救济
我们将向慕尼黑行政法院提交必要的诉讼文件,并在庭审中为您代理。 若面临被驱逐出境的风险,紧急程序将与主要诉讼程序并行进行——对于胜诉前景良好的案件,法院可在紧急救济程序中即下令产生暂缓执行效力。对于正在审理的特殊困难案件申请,我们将与特殊困难案件委员会的办公室进行协调,并在必要时准备补充材料。
4. 后续程序与居留资格的巩固
在程序成功后,我们将协助您完成后续步骤:由慕尼黑外国人管理局签发或重新签发居留许可;如有必要,协助转换为其他类型的居留许可;中期目标包括获得定居许可及入籍。若主要诉讼程序被驳回,我们将根据胜诉前景及诉讼情况,考虑向巴伐利亚行政法院提起上诉,或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再审。
关于驱逐出境、遣返和保护措施的常见问题
什么是驱逐出境?
驱逐是指当局对外国人下达的离境义务命令,相关规定见《居留法》第53条及以下条款。该决定将终止居留许可,并设定离境期限;通常根据《居留法》第11条,驱逐决定还会附带期限性的入境和居留禁令。 驱逐是一项裁量性决定——需对留居利益与驱逐利益进行权衡。
什么是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国家强制执行离境义务的行为——即对未自愿离境且负有离境义务的人员,强制终止其居留。驱逐出境及相关程序在《居留法》第58条及以下条款中作了规定。其前提条件是存在可强制执行的离境义务,且已发出附有合理期限的驱逐出境警告。
驱逐出境与强制遣返有什么区别?
驱逐出境是确立离境义务的法律行为(根据《居留法》第53条及以下条款作出的行政行为)。 驱逐出境是指国家为执行该离境义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据《居留法》第58条及以下条款的强制执行行为)。如果当事人自愿离境,驱逐出境程序可不经驱逐出境程序即告终结;如果离境义务系因其他原因产生(例如庇护申请被驳回),则可不经驱逐出境程序直接实施驱逐出境。
“已列报”是什么意思?
被驱逐出境者是指被外国人管理局通过正式决定责令离境的人员。驱逐出境将导致居留许可及相关权利失效;该决定将设定离境期限,并通常会导致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入境和居留。
什么是驱逐令?
驱逐令是外国人管理局下达驱逐决定的正式文件。其中包含驱逐命令、入境和居留禁令的期限、离境要求以及驱逐威胁。在巴伐利亚州,可向慕尼黑行政法院就驱逐令提起撤销诉讼——起诉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一个月。
我该如何避免即将面临的驱逐出境?
最重要的法律手段是依据《行政诉讼法》(VwGO)第80条第5款向慕尼黑行政法院申请临时法律保护。此外,还可考虑依据《居留法》(AufenthG)第60条主张禁止驱逐出境、依据《居留法》第60a条申请暂缓驱逐出境(暂准居留),以及在必要时向巴伐利亚州特殊困难案件委员会提交特殊困难案件申请。 无论如何:务必尽快寻求律师咨询,因为紧急申请通常必须在得知驱逐出境日期后的数小时内提交。
在庇护程序中聘请律师需要多少钱?
庇护程序中的律师费依据《律师报酬法》(RVG)规定,以法律规定的标的金额为基准计算。实际上,每起案件的费用通常在低四位数范围内。若经济上确有困难,可申请诉讼费用援助——我们将与起诉书一并提交诉讼费用援助申请。
什么是庇护程序中的诉讼费用援助?
如果诉讼具有充分的胜诉前景,且申请人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行政法院将批准诉讼费用援助(PKH)(《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结合《行政诉讼法》第166条)。 一旦获批,律师费将由国库承担。在庇护和居留程序中,诉讼费用援助是确保当事人获得律师代理的标准手段。
是否有为难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德国法律,律师代理并非免费——但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相关费用可通过诉讼费用援助(PKH)由国家财政承担。 此外,慕尼黑还有一些咨询机构,例如明爱(Caritas)的移民咨询处、慕尼黑“Refugio”以及巴伐利亚难民委员会,它们提供免费的初步咨询,并在必要时协助办理申请手续——在法庭诉讼中,律师代理工作由获得“诉讼费用援助”(PKH)资格的执业律师或按常规收费的律师负责。
巴伐利亚州特殊困难案件委员会是什么?
特殊情况委员会隶属于巴伐利亚州内政、体育和融合部。若存在紧迫的人道主义或个人原因,该委员会可建议内政部长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向应被驱逐出境的人员颁发居留许可(《居留法》第23a条)。 当所有法律程序途径均已用尽时,该委员会即为最终裁决机构。
《居留法》第60条所指的“禁止驱逐”是什么?
- 《居留法》第60条保护外国人免于被遣返至可能使其遭受迫害(第60条第1款)、 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60条第5款结合《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或面临人身、生命或自由受到严重具体威胁(第60条第7款)的国家——即使因疾病所致,只要目的地国无法提供适当的治疗,也适用此保护。
什么是“暂准居留”?
根据《居留法》第60a条授予的暂准居留,仅是暂时中止驱逐——它并非居留许可,而是对当前暂时无法实施驱逐的确认。 从“暂准居留”状态可通向合法居留——针对融入良好的青少年的居留权规定(《居留法》第25a条)、可持续融入(《居留法》第25b条)以及机会居留权(《居留法》第104c条)。
免费初步评估——即使是紧急情况,也能在数小时内完成
请向我们描述您的情况——我们将免费为您评估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可选的程序途径,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您可通过我们的在线联系表、致电 089 540 239 0,或亲临慕尼黑 Heimeranstraße 37 号咨询。 服务语言:德语、英语、乌克兰语、俄语、葡萄牙语。若您面临未来数日内被遣返的风险,或根据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决定尚在诉讼时效内(庇护申请:两周;显然缺乏依据的申请:一周),或针对驱逐令的诉讼时效(一个月)尚未届满,我们将于数小时内与您联系——即使在非办公时间也是如此。在KLAMERT & PARTNER律所,涉及驱逐、遣返及保护措施的委托案件均纳入我们的《外国人法》业务中心——负责合伙人:Markus Klamert、Marc Frey和Johannes Goetz。由本所律师Denys Osypenko提供乌克兰语和俄语的初步咨询;案件的法律处理由持证律师负责。
